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自我检查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处: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4]31号)和《华南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华师[2013]192号)精神,请各单位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做好本单位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自我检查工作,并撰写《XX学院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自查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执行实施细则的基本情况,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建设情况,对作假行为的处理和在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方面的主要做法等内容。总结报告材料纸质版一式1份于11月25日前报送校学位办,同时发送电子版至yjshc15@scnu.edu.cn。学校将根据情况就各学院的自查工作进行检查,并上报省学位办。
校学位办
2014年11月18日
附件一:《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4]31号)(89405Bytes)
附件二:《华南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华师[2013]192号)(364617Bytes)